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危险犯应存在未完成形态

危险犯应存在未完成形态

危险犯指的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致使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呈现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在理论范畴中,危险犯存在未完成形态这一情况。

犯罪预备角度而言,行为人若为实施危险犯相关犯罪而开展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预备行为,便符合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方面,倘若行为人已开始实行危险犯的实行行为,却因意志之外的因素而未能使危险状态形成,那么就构成犯罪未遂。

比如在破坏交通工具罪中,行为人开始对交通工具进行破坏,但未达到能让交通工具出现倾覆、毁坏危险的状态,这便是未遂的情形。

由此可见,危险犯存在未完成形态是与刑法中关于犯罪形态的理论相契合的。

最新修订:2024-10-31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