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从字面意义的理解,“流窜”是指到处乱窜。
“流窜作案”也即到处乱窜、不断易地实施犯罪活动,具有易地性和连续性的特征。
代理人认为,对第1个条件的理解应该突出两个关键字词,即“跨”、“连续”并且不能孤立的看待,应从整体进行理解和把握。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该立法规定的本意应该是“在两地以上流窜且连续分别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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