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此外,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也就是说,股东需要持股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强行通过注销公司的决议或者通过司法手段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