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银行向张某发出催款通知书,符合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形,张某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符合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故张某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重新确认了其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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