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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窗口受理及初审。
3.初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
4.市主管部门终审。
5.终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纳入轮候数据库轮候。
6.按季度更新并公布轮候册。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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