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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