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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逮捕程序

1.受理。

检察机关对公安等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应指定专人审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等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案卷材料。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查。

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

3.作出决定。

检察人员对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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