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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七十条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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