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的基础保障,它让行政行为在作出后就被假定合法有效。这避免了行政秩序因随意质疑行政行为而混乱,保障了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2)确定力确保了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能随意更改,让行政相对人能根据既定的行政行为安排自身事务,增强了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3)拘束力体现了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双向约束。行政主体不能随意违反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必须按照行政行为的要求行事,保证了行政行为的权威性。
(4)执行力是行政行为得以落实的关键。当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时,行政主体可采取措施促使行为内容实现,保障了行政目标的达成。
提醒:行政相对人应了解行政行为的这些效力,自觉遵守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若对行政行为有异议,要通过法定程序解决,避免因不当抗拒而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