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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回避由决定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回避由决定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2-20 03:10:39 已帮助18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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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回避由决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法律依据】《法官法》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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