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不在此列。
此处所称的瑕疵或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规定或公认的质量标准,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根据规定,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此外,还可以根据一般消费者对安全的期待程度加以判断。
2.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不合格产品致人损害的事实,主要是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不是指不合格产品自身的损失,而是指由于该不合格产品所导致的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无论哪种损害,都必须是现实的、确定的。
3.不合格产品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这里所称的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是由不合格产品所引起的。
不合格产品是因,损害事实是果。
确认该损害事实,一般由受害人举证,但受害人无须证明该产品是否不合格,证明责任一般应由致害人承担。
在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不合格产品的提供者虽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但如果产品致人损害系因有效期限已过,或受害人有故意、重大过失、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所造成,不合格产品的提供者可主张免除责任或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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