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设赌场罪的庭审自我辩护中,关键要从主观故意入手。
倘若没有确凿的开设赌场故意,像只是参与正常娱乐活动的组织,且不存在赌博盈利的目的等情况,就得清晰地阐明。
从行为性质角度来讲,要是存在与典型开设赌场行为有本质差异的情形,必须指出来。
例如只是朋友间小范围、临时性的娱乐活动,不具备公开性、持续性以及大规模招揽赌客等特征。
在场所性质方面,如果场所并非专门为赌博而设立,只是偶尔被用于赌博,这也能成为辩护的要点。
同时,要是在整个所谓“开设赌场”的过程中作用极小,比如仅仅提供了少量的协助,并且没有从中获利或者获利极少,也应着重强调这些情节,以争取获得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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