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判断保证金是否已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若满足此条件且符合质押要求,像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等,债权人可就保证金优先受偿。可以通过查看相关合同约定、资金存放形式等确定是否特定化和移交占有。
(二)若保证金未满足特定化等质押条件,只是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款项,在破产清算时无优先性,与其他普通债权按比例受偿。此时要整理好相关交易凭证等资料,以便后续按普通债权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