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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义务和附随义务

一般义务和附随义务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2024-02-20 19:03:10 已帮助240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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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义务和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与一般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一般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

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

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一般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一般义务,债权人解除合同

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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