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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再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那么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呢,具体存在如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再适用缓刑的理由是:

(1)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此处的“撤销缓刑”不仅意味着对犯罪人不再适用缓刑,还意味着要执行原判刑罚。

(2)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并且能让法院确信其不致再危害社会。

悔罪的重要表现就是如实坦白罪行,并不再重新危害社会。

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一旦发现其还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丧失了继续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撤销缓刑宣告,收监执行。

无论其漏罪或者新罪的性质如何,量刑轻重,决定执行刑罚时,都不应再适用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符合缓刑的各个适用条件,无论是发现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是一般情况下的数罪并罚,都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考验期的罪犯发现漏罪或者在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建议以下情形不宜再适用缓刑。

(一)对漏罪或者新罪拒不认罪的(二)漏罪明显构成犯罪而故意隐瞒的(三)故意又犯同类犯罪或者数罪的(四)故意又犯数罪的(五)在漏罪或新罪中是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六)教唆犯(七)有其他不宜宣告缓刑的情节的。

最新修订: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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