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性质的认定:
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我国对不动产的权属采取登记公示主义。
所以根据产权登记来认定房屋共有的性质。
如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法律依据:
《登记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
“房屋权属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31条规定: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