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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录口供就走了

关于上述问题的解析如下:

看具体案情定。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讯问笔录,也就是录口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条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

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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