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限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继承法》第十条限定:“遗产按照下列步骤继承:
第一步骤:另一半、娃儿、爸妈。继承开始后,由第一步骤继承人继承,第二步骤继承人不继承。无第一步骤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步骤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十三条限定:“同一步骤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通常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本领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看。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有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能够多分。”
老人的财产很可能有一半为夫妻共有财产,在遗产继承时需要先提取掉一半为其老伴的个人财产,余下财产作为遗产由老太太和老人的四个娃儿共有继承。由于老太太与老人共有生活,能够要求适当多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