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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2-29 12:06:09 已帮助26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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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限定,被申请人提议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无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无达到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隶属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组织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流程违背法定流程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虚构的;

(五)另一方当事人向仲裁组织掩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人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做法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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