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合伙关系中退伙后,对退伙前的债务仍负有责任。
在普通合伙情形下,退伙人需对基于其退伙前缘由而产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倘若退伙时已达成债务分担协议,那么在对外承担完责任后,便可依据该协议向其他合伙人追讨其应承担的份额。
这充分彰显了合伙关系的人合性特点,以及对债权人利益予以保护的重要原则。
另外,要是退伙是由于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所引发,退伙人在承担完责任后,有权利向存在过错的合伙人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
这种规定既维护了合伙关系的稳定性,又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得合伙事务的处理更加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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