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职务侵占辩护专题 > 大股东挪用资金罪

大股东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要么归个人使用,要么借贷给他人。

倘若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活动,又或是用于非法活动,就构成此罪。

对于大股东来说,若他有上述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且符合相应构成要件,就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

首先得确定是否利用了职务所赋予的权力,像对资金的管理、调配等。

其次,要考量挪用的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且要结合挪用的用途、时间等因素,因为各地区对此标准规定有所不同。

一旦发现大股东有此行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能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大股东返还挪用的资金并赔偿损失

最新修订:2024-10-30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律师
更多
段文超律师

帮助人数: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