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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和诉讼标的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察觉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时,能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递交书面异议。

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十五日内会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便裁定撤销或改正;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诉讼标的异议,也就是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会对执行标的主张自身权利,觉得执行标的全部或部分不属于被执行人,进而请求法院停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同样,法院会在收到书面异议后的十五日内展开审查,理由成立时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倘若案外人或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还可以启动执行异议之诉等后续的救济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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