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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继父母子女关系

何谓继父母子女关系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3-01 02:12:33 已帮助28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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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继父母子女关系
何谓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是指子女对父母一方后婚的配偶的称谓;

继子女则是指夫妻一方在其前婚中所生子女,是相对于现行婚姻中夫妻另一方而言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生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仅是一种伦理上的意义。

这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后果、形成事由是不同的。

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而仅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生父母与继母、继父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且不受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继父与生母间婚姻关系消灭的影响,因为其已形成了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但生父与继母或继父与生母离婚时。

对受其抚养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解除,仍由生父母抚养。

但是生父母死亡的,继母或继父仍有义务继续抚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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