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的办法,时过境迁,难以形成是否酒驾或醉驾的客观证据,警方即便根据其肇事前的行迹进行倒查,也只能证明其喝过酒,至于是否达到了酒驾、或醉驾的程度,仍然缺乏客观性的证据。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中规定1、酒驾:
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
2、醉驾:
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
实践中,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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