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通常情况下,第三者无需承担离婚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依据法律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其一,重婚;其二,与他人同居;其三,实施家庭暴力;其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五,存在其他重大过错。
这里所说的过错方,指的是夫妻关系中的某一方。
尽管第三者的行为在道德层面会遭到谴责,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主要是夫妻关系中有过错的那一方,对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要是第三者的行为构成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等其他侵权行为,那么就需要另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