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亲从小溺爱子女,缺乏管教,致使子女染上恶习,甚至无恶不作。
父母悲愤难忍,诉请法院断绝关系。
在许多人看来可以断绝这种父母子女之情,但是这种所谓的“断绝父子关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自然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因死亡而消灭。
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亲联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外,不能人为的解除。
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
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对此,只能说明父子关系恶化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是法律规定有一种除外情况,即子女在未成年阶段依法被他人收养。
我国《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目前我国《民法》和《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