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经济适用房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且未作特殊约定,通常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等通常归为共同财产,用于购买经适房的资金大多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
但若经济适用房是一方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它可能会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不过,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针对经济适用房有着不同的具体政策,在实际进行判断时,必须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以及具体案件的证据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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