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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和进看守所

批捕和进看守所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2-19 15:16:00 已帮助25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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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进看守所就是批捕吗


    不是到了看守所就是被批捕。进看守所意味着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了。看守所是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一般是刑事拘留,逮捕后关押在看守所。只有签收了逮捕证才表示已经被批捕,被刑事拘留到被逮捕的最长法律时效为三十七天,若37天没签收逮捕证,表明会被释放。



    只有签收了逮捕证才表示已经被批捕,被刑事拘留到被逮捕的最长法律时效为三十七天,若37天没签收逮捕证,表明会被释放。



    二:《刑事诉讼法》关于批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的是看守所是公安机关行使拘留的权利,不是到了看守所就是被批捕,批捕程序是需要得到检察院的批准的,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检察院会发放批捕证,由公安机关执行批捕的工作,一般在看守所是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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