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时间: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也就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提交方式: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三)申请内容:阐明异议的事实与理由,如指出专属管辖、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等连接点应属其他法院管辖。
(四)法院处理:法院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有管辖权法院,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五)上诉权利:当事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