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丧命后,我俩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可否还需继续进行?在解决这个问题时,我俩的关注点有两个:一是可否还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可否还有继续执行的必要。第一个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财产的强制执行中:通常而言被执行人留有遗产的,应当对该遗产进行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丧命,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只能终结执行流程。第二个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对做法和物的给付的强制执行中:通常而言,对物的强制执行是基于物权的执行,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因此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通常不因被执行人的丧命而灭失,而是与标的物同时存在;对做法的强制执行中区分人身性做法和非人身性做法。人身性做法(如赔礼道歉等)因被执行人的丧命而消失;非人身性做法则不因被执行人丧命而消失,其可由他人代为履行,履行花费转化为金钱之债,从而在被执行人的遗产中直接负担。接着我俩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被执行人丧命后,怎样继续执行裁判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丧命后,怎样继续执行裁判确定义务民诉法中并无一一列明,仅是确定了肯定的执行原则,规则由人民法院依具体执行情况选择适用。继续执行的方式不但与执行标的的类型有关,还与被执行人遗产的分配状况有关。具体而言,被执行人丧命后的强制执行方式包括以下多少个方面:
首先,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或金钱时,能确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尚未分配的遗产,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强制执行;
其次,当执行标的为特定物或金钱时,能确定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已经分配的遗产,人民法院能够变换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履行被继承人的义务;再次,执行标的为特定做法时,标的物已被继承的,可变换因继承关系而产生的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最后,执行标的为特定做法时,也可由他人替代完成肯定做法,做法所产生的花费在被执行人遗产中直接支付。总之,在执行经过中,如果被执行人丧命,这个时候就牵涉被执行人变换的问题。如果执行流程中被执行人丧命,此时要及时寻找被执行人的遗产继承人,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后,会变换遗产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丧命后其遗产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人民法院能够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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