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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 喀什
《公安机关解决刑事案件流程限定》(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限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寓居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刑事诉讼法限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有关限定,否则,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差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提议保证人,或者监视寓居、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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