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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内蒙古 - 鄂尔多斯
债务转让的法律后果如下:(一)第三人获到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受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受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受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受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职责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本领并不负保证职责。并存的债务承受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受债务,但当事人商定按份承受债务时,依其商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能够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二)抗辩权随之移转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限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能够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受,还是并存的债务承受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由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能够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期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能够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能够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受的无因性,无特别商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由做法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受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三)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依《合同法》第八十六条限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受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息金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隶属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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