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质期间,债务转给第三人时应当经过债权人认可才能够呀。转让的价款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典质人所有,此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典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不够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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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纠纷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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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有差别的物权法191条第二款是对典质物的转让的限定,是物权的转移的限定,合同法84条是对债转移的限定。物权转移只要物权是合法有效,转移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就能够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典质权对债权人的权益不会带来实质的影响,故不需索债权人认可。这是促进市场交易的要求。合同法84条牵涉的是债务的转移,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那么就受第三人的偿还本领、信用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所以需索债权人认识到风险后认可才有效。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无冲突

2018-11-08 13:2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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