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瑕疵的债权转让法律上有什么解释?
[律师回复]一审法院认为:基于双方当事人均有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的性质为债权转让,而华钟公司在该协议中的地位为债务人,其总经理葛原忠郎在《债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名确认的行为以及存放在华钟公司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的记载,均已经表明华钟公司对于原债权人SZ公司将其债权日元1,500〖JP〗万元转让给维科公司的事实是知晓并认可的。因此,华钟公司抗辩因其未向葛原忠郎授权,故《债权转让协议书》对其无约束力的观点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华钟公司向法院递交的有关证据,欲证明维科公司作为华钟公司的受让股东,应当按章程及董事会会议纪要履行其作为股东的义务,但因该主张是基于维科公司作为股东而提出的,而本案所处理的法律关系为借款关系。因此,华钟公司递交的相关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对华钟公司的该抗辩意见在本案中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华钟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维科公司偿付借款本金日元1,500万元;二、华钟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维科公司支付合同期内利息日元382,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44.15元,由华钟公司负担。 对于存在瑕疵的债权转让这个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