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某行政单位主管,兼任某属下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提供了加盖甲公司公章的收据。现检察机关认为A的做法构成贪污罪。请问:A的做法可否构成贪污罪?

新疆 - 乌鲁木齐 刑事犯罪辩护
1位律师回复

甘孜诉讼咨询

地区:新疆 - 乌鲁木齐

您好,贪污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肯定职权、履行肯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详细可电话询问。

2018-10-22 07:54:01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乌鲁木齐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