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刑法里头不是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万,税额不是在3万左右,或者虚开发票招致国家税款被欺骗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隶属“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准则。而且他这种做法隶属过失,并不获利为何

湖北 - 荆门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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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 荆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做法之一的,违背有关规范,使国家导致损失的做法。  l、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依有关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隶属“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招致国家税款被欺骗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限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隶属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隶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招致国家税款被欺骗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欺骗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依有关司法解释的限定,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实上抵扣税款或者欺骗出口退税lO0万元以上的隶属“欺骗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导致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不能追讨的,隶属“给国家利益导致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欺骗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导致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2018-10-19 15:2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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