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愿的解决流程 遗愿效力的认定 公民能够依照本法限定立遗愿处罚个人财产,并能够指定遗愿执路人。 公民能够立遗愿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证遗愿由遗愿人经公证机关解决。 自书遗愿由遗愿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愿应当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证明人和遗愿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愿,应当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 遗愿人在危急情况下,能够立表面遗愿。表面遗愿应当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危急情况解除后,遗愿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愿的,所立的表面遗愿无效。 遗愿人能够撤销、变换自己所立的遗愿。 立有数份遗愿,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愿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表面遗愿,不得撤销、变换公证遗愿。 遗愿公证 遗愿人为处罚房屋而设立的遗愿,应当解决公证。 遗愿公证由遗愿人住所地或者遗愿做法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愿人申办遗愿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议申请。 遗愿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能够书面或者表面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解决。 申办遗愿公证,遗愿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和手续: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资料;
(二)遗愿牵涉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手续。
2018-11-12 14:53: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