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品房天花板因渗水反复维修,延时托付5个月,我未签字接收,按照合同商定开发商延时交房应该按每天总房价百般之一支付违约金.请问我可否能够讨要,如果开发商分别意支付我该要怎样办?

广东 - 揭阳 结婚
1位律师回复

先锋法务团

地区:广东 - 揭阳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由,买受人在下列时限期满未能获到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商定外,出卖人应当承受违约职责: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的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托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无商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能够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限定的金融组织计收逾期借贷息金的准则计量。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限定的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时限期满后超出2年,由于出卖人的原由,导致买受人不能解决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018-10-15 11:24:31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揭阳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徐州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