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后,交警部门是否该放还被扣车辆及实时结案?

四川 - 达州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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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谈判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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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一做法可否隶属“交通肇事后逃跑”,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跑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做法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动机通常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职责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但仅就逃跑做法而言,具有直接的做法有意。因此只有做法人对肇事做法明知,同时又有逃跑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跑。 
(二)交通肇事后逃跑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跑做法必须符合法律限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做法人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做法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跑的做法,是最高院的《解释》中限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做法。这就能够明确交通肇事后逃跑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限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做法人的先前做法无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做法但该违规做法与结果无因果关系,或者做法人在交通意外中仅负同等职责或者次要职责,或者交通做法在所导致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准则的,或者在负意外全部职责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有喝酒后行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限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做法人事后有逃跑做法,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跑。  
(三)交通肇事后逃跑做法的空间要素,即该做法可否仅限于“逃离意外现场”。

2018-11-30 18: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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