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托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凡是当事人需要获到另一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获到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磨物时,都能够适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合同法》第230条对租赁房屋出卖问题限定,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法时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足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者熟悉和适应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赁房屋将要出卖,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同等要求下行使优先买下权。承租人能够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要求下优先买下。本条的限定,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售的话,即使手续合法、流程完善、已解决过户,承租人也能够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有权以同等价格购得该房屋。
2018-12-04 15:2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