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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纠纷调解法务
地区:安徽 - 宿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之限定,被帮工人的抗辩事由为:(1)被帮工人明确拒却帮工的,不承受赔偿职责;但能够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赔偿。(2)由于第三人的侵权做法招致帮工人受到损害的,被帮工人不承受职责。此种情况下,由帮工人向侵权做法人主张侵权赔偿职责。但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赔偿本领的,帮工人能够要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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