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所在公司为制造公司,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无兢业禁止的条款,她寻找客户,与其合作,经营与任职公司类似的产品。她隶属兢业禁止范畴吗?

安徽 - 宣城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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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维权规划师

地区:安徽 - 宣城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时限内按月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限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时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的商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限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时限,不得超出二年。总结一下,竞业禁止的爱人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制时限最多为两年。如果禁止,在竞业限制时限内必须按月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

2018-10-05 20:03: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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