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流程中,发生法律限定的原由,执行流程无必要或者是不可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其流程。法律限定的执行终结原由通常是执行失去其依据、执行法律关系主体不存在等等原由。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执行终结的原由有详细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丧命,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丧命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没有能力偿还借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本领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限定(试行)》进一步具体了执行终结的原由。其第十三条有如下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裁定奏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丧命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丧命,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注销,且工商登记档案中未注明义务承受人的;
(五)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奏效法律文书被裁定终结执行的,当事人不得依据该奏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执行。” 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蓝天公司已被清算注销,其民事主体地位不存在了,不可能再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是有其依据,也是合法的。当然对于你的权益能够通过公司法的有关限定进行保护。
2018-09-30 04:34: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