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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法务团
地区:云南 - 楚雄
诉讼时效期间再次计量、当事人一方提议要求或者认可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量,以及事后可否存在在诉讼时效时限内要求另一方履行;不能确定履行时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时限期满之日起计量,或者另一方认可履行等情形来判断。更进一步的法律问题询问。建议您向专业律师询问:如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规则若干问题的限定》第六条限定,未商定履行时限的合同,发对账函是不能再次计量诉讼时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第六十二条的限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限定,能够确定履行时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期满之日起计量,另一方仍能够已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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