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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谈判法务
地区:河北 - 沧州
应作出不诉讼决定。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准则的限定(二)》第八十四条限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违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职务侵占的数额达不到刑事案件的立案准则,能够通过仲裁或诉讼要求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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