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债权额超发生次债务人的所欠债务额,债权人可否要其赔偿息金损失?(因债务人失踪,次债务人占用债务十多年了)如不成立,可否以不当得利追索返还?

辽宁 - 葫芦岛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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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法务团

地区:辽宁 - 葫芦岛

债权人能够诉讼债务人。  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是债权的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限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花费,由债务人负担。”  但是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需要肯定的要求,其需需要的要求是: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时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做法已经对债权人导致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018-09-11 00:53: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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