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无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批发销售烟草制品,其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解决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之限定,以违法经营罪定罪。本案涉案金额达600万,隶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关于解决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三)、关于违法经营烟草制品做法适用法律问题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限定定罪处罚:
1、个人违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做法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违法经营的,违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违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法经营罪】违背国家限定,有下列违法经营做法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准许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准许违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违法从事资本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做法。
2018-05-27 12:37: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