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工作日内。《关于实施lt;劳动保障监察条例gt;若干限定》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背劳动保障法律的做法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的做法所导致的;
(三)隶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一)项限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二)项限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组织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手续。
2018-02-14 12:12: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