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水损失可否为玩忽职守罪中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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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维权顾问

地区:山东 - 济宁

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中的常见罪名,此罪的成立均要求做法人导致了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7年8月印发的《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置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中曾对玩忽职守罪中的损失计量作出限定:“做法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做法人确实不能挽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当做法人不能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重大损失’的准则时,应予立案

2018-02-04 10:01: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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