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书上了解到行政诉讼差别其他诉讼具有分别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有原则主要有1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做法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职责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做法的合法性进行审…

河南 - 郑州 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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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做法不停止执行原则.意思是: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做法不因为原告诉讼而停止执行,也就是说,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做法,虽然原告已经诉讼,但是,在诉讼期间,原告必须先按照被告的决定执行,不得拒却执行.但是,以下情况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的;
3.有关法律,法规限定能够停止执行的.第6条:司法变换有效权的原则.意思是: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换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要求和情形下才能变换.此原则既保护了行政相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司法权的有效行使.不知,我的解释您可否满意?

2017-10-26 22:2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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